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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121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殷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殷法执字第00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6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借款本金2879324.89元及利息。二、被告安阳市富邦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合信钢铁有限公司、范永福、郜秀红、王海波、宋彦彦、郜文富、孙健合、岳观娟、岳胜、刘晓艳、范合生、孙改琴、邢望军、范晓静、许新敬、王科、张立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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