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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五洲船用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11****05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72民初331号
    案号 (2019)辽72执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连五洲船用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尼齿轮箱(大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6,176.64元及利息1,299元,共计1,307,475.64元。如果五洲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7元(柯尼公司已预交),由五洲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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