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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1〕SR0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2
    决定机关 临沂市沂南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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