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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映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270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2265号
    案号 (2018)鄂0502执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岳银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另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覃虎成对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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