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培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9543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商初字第00146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9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名义价款124475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6月3日为2240611元;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1948855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史培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82632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485元,由被告芜湖圣罗公司、宁波圣罗公司、永年公司、永利公司、史培国负担(该部分款项已由原告金融租赁公司预交,被告芜湖圣罗公司、宁波圣罗公司、永年公司、永利公司、史培国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02475)。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