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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1169****0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91民初3137号
    案号 (2022)皖0191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141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4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以21410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为3161元,由原告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元,由被告安徽泰广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财产保全费2194元,由原告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元,由被告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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