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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环罚[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5
    决定机关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