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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鲁泰市监处罚〔2021〕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2.罚款1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