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港南市监处字〔2020〕1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4
    决定机关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