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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亦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MA****17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3873号
    案号 (2020)川0117执2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管理费、提成经营收益、推广费、货款保证金等合计734413.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34413.2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判决确定款项付清之日); 二、请求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判决之日期间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双倍利息(依法以734413.23元与前述第一项请求所载应付违约金之和为计算基数,每日计息标准为万分之一点七五); 三、请求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958元及公告费560元; 四、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后,作出【(2019)川012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亦犇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34413.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34413.2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未按时支付,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上海坐先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亦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95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上海亦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坐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前述【(2019)川012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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