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荣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239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562号 |
案号 | (2018)粤1202执恢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和该笔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615482.92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5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3600元;三、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所欠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的诉讼费用时,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20万股股权和分红(股东账号:5000000000444794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和分红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四、被告林荣提、黄春景、周长汉、黄明旭对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决项确定的债务在端州农商银行对质押的股权和分红受偿后的不足部分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80519元(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76211元,欠交43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519元,由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的受理费76211与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付回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交的受理费4308元,由被告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交纳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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