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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达宝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庆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246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9民初2409号
    案号 (2018)冀0109执1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蔡江红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叶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蔡江红借款利息465000元及以本金2000000元自2018年4月6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北京瀚海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宝恩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的(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保证人北京瀚海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宝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叶庆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0元,减半收取计13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庆平、北京瀚海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宝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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