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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女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桐庐岚庭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2256****36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7民初9065号
    案号 (2019)粤0307执9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女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桐庐岚庭度假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货款64940元及利息(以649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女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桐庐岚庭度假酒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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