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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09****51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3民初5888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2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黎明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2259.1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2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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