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209****517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民终9398号 |
案号 | (2019)皖0122执11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少杰经济补偿金3000元;二、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少杰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工资16088.3元;三、驳回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许少杰提供的工资表,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海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支付相关材料保存2年以上备查,海和公司对许少杰提供的工资表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并且,海和公司对许少杰依据工资表主张的2017年9月至11月的欠付工资也予以认可。据此一审对许少杰提供的工资表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可。关于离职时间,海和公司主张许少杰在2017年11月份已经离职,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根据许少杰的主张及提供的工资表确认许少杰在2017年12月份离职并无不当。据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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