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11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0年04月03日至2020年5月06日期间,浙江正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按规定对购买的5000ML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购买信息、入库信息进行备案,导致该批易制爆化学品流向不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河庄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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