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树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503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民终417号 |
案号 | (2016)鲁1722执15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单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单县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磊工程款57000元”。 三、上诉人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磊支付工程款4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负担881元,张磊负担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负担881元,张磊负担344元。 单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如下: 一、被告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磊工程款57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单县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淄博清华科技供热制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