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湛工商赤企管处公字(2016)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23
    决定机关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坎分局南桥工商所
    法定代表人 湛江市赤坎区明捷通信器材经营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