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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英孚电池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8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2803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5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英孚电池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984元及违约金(以15698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圣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被告英孚电池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张圣用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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