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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鑫路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7****12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25民初5321号
    案号 (2019)皖1225执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悦悦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悦悦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三、被告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崔悦悦损失260312.51元、鉴定费1500元;被告周东云、被告阜阳市鑫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涛已付35500元在履行时扣除); 四、驳回原告崔悦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悦悦负担208元,被告周涛、周东云、阜阳市鑫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5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阜阳市鑫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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