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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关缉违字[2019]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8
    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关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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