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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22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商初第492号
    案号 (2016)黑0805执00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佳木斯市腾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8955.60元;二、原告佳木斯市腾龙不锈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诉协议,被告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8955.60元,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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