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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文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011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5民初2326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东方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万元; 二、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东方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3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970元,减半收取9985元,由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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