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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67****63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1707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9550000元、利息23679.23元、罚息140205.94元,复利1005.96元(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二、被告山东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2020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95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被告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孙远华、赵桂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孙远华、赵桂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804元,由被告山东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孙远华、赵桂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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