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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935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23民初3127号
    案号 (2018)豫1723执1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9-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三民支付货款625250元; 二、驳回原告许三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2元,减半后收取5026元,由被告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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