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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坤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2329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982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4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4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9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9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1400元、诉讼费16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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