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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坤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2329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海商初字第01126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68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九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92元,由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080元,减半收取14040元,由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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