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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坤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2329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海商初字第02265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绍兴市腾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宇经编有限公司货款13370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被告绍兴市腾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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