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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职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关于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职罚﹝2021﹞1号执法对象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增华,住所: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综合园104国道边19.20.21厂房)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1
    决定机关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