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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消)行罚决字〔2019〕03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综合园104国道边19.20.21厂房的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卖场(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层数:地上一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服装买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场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温州市珍琪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卖场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平阳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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