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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隆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1****55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终17872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9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泓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4%计算;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1.6%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向原告广州市泓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 三、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对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8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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