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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隆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491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5146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汇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9996元。 二、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则依法处分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194号401房房产,原告广州市汇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榆对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广州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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