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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前环罚[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2.处罚款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1
    决定机关 前郭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