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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项城市迎丰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向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267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2民初15090号
    案号 (2017)京0102执5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454413.22
    未履行 1772424.78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迎丰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订立的13XNCGZJH0604《采购合同》解除; 二、被告项城市迎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0万元; 三、被告项城市迎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用资金22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吕向东对被告项城市迎丰肥业有限公司所负的前述债务向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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