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腾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952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商初字第00040号
    案号 (2015)扬执字第00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2
    发布日期 2016-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贷款本金26093633.64元及利息607872.69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月22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对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