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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利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4MA****RL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4民初2365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3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利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亿丰得精密机械厂193272元及利息(利息以193272元计算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该日已发布的一年期LPR的1.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江苏利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亿丰得精密机械厂提供34134元相应发票后,给付加工4/5费341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亿丰得精密机械厂262元负担,由被告江苏利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按193272元及本年3月1日至4月8日利息1103元计算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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