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卫职罚〔202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鉴于涉及人数3人,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职业防护类(65)36.“安排1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7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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