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菲尔特物流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赖逸凡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776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310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65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菲而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89321.69元及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6月20日的罚息为2068697.27元、复利为226660.69元;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编号庙前支行2013年小企字第08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部分不计复利); 二、被告广州菲而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从处分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塘工业园的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10)第1523号、第1526号的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潘国山、王慧在最高保证额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菲而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菲而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菲而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潘国山、王慧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06.60元,由被告广州菲而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潘国山、王慧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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