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鑫永丰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阮国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8168****32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5492号 |
案号 | (2018)闽0981执13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3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安市新日电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745225.14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福安市新日电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福建鑫永丰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金钥匙商贸有限公司、阮国华、张华、李亮峰、缪垒金、阮国朝、温廷弟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鑫永丰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金钥匙商贸有限公司、阮国华、张华、李亮峰、缪垒金、阮国朝、温廷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安市新日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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