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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530****59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4099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4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1-0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7998992.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2月25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14807.69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保华、胡雪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债务后,有权进行追偿; 三、被告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于保华抵押的保定市益民街19号1-2-320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对被告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883元,由被告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保华、胡雪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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