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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530****59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4799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征途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贷款本金15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1490.67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自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 二、被告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芳、胡雪梅、于保华、于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征途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金涛在其与被告李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静在其与被告于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金涛、王静在承担保证后有权对债务人石家庄征途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6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征途服饰有限公司、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芳、王金涛、胡雪梅、于保华、于江、王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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