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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阳市海福莱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其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1947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烟仲字第559号
    案号 (2014)海执字第00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0
    发布日期 2015-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海阳市海福莱大饭店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徐礼华、徐瞳昕购房款180194元,并支付违约金2156元。 仲裁费8826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2931元,被申请人承担6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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