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四罚处字〔2019〕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1、罚款5000元;2、没收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外包装为小茴香包装的香叶1袋;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信息的桃胶3包;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保质期的白芷1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宋渊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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