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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德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1964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71号
    案号 (2016)粤1202执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肇庆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70022-2013年(端州)字0149号);二、被告肇庆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147498.62元、利息319402.53元,合共人民币19466901.15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9月21日起的利息应以本金19147498.62元为基准,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对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1卡、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2卡、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3卡、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4卡、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5卡、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6卡、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7卡、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4幢地下室1至12号汽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肇庆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浩致现代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永杨对被告肇庆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145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1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肇庆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浩致现代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永杨对被告肇庆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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