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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市监处字〔202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2019年6月28日,当事人从中海油销售东莞储运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汽油一批并销售。至2019年9月4日止,上述92号车用汽油的购销情况如下:购进时间:2019年6月28日,购进数量:10吨,单价5950元/吨,进货总价59500元。运费单价160元/吨,运费合计1600元。该批92号车用汽油的密度是0.749千克/升,换算成体积是13351.13升,成本价4.46元/升。至2019年9月4日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不合格汽油已经全部售出,销售情况如下:销售量:13351.13升,其中以单价6.38元/升,售出2533.14升,销售金额16161.43元;以单价6.58元/升,售出7365.04升,销售金额48461.96元;以单价6.76元/升,售出1804.74升,销售金额12200.04元;以单价6.68元/升,售出1658.1升,销售金额11076.11元。销售总金额:87899.54元,没有库存。扣除运费后,利润额:26799.54元。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87899.54元。2、没收违法所得26799.5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4
    决定机关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