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泸江地税稽罚告〔201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0.5倍的罚款11,539.58元。(二)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8 |
决定机关 | 江阳区地税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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