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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30055****4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0民初1703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1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阳市华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00元;二、被告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阳市华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29,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简阳市华宇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元,由被告云南司珈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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