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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泾市监(云)罚(2020)3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旺旺”牌仙贝及2瓶“芬达”苹果味汽水;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6
    决定机关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