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泾市监(云)罚(2020)3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旺旺”牌仙贝及2瓶“芬达”苹果味汽水;2、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6 |
决定机关 |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