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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工罚(2020)56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江荣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