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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MA****T73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8563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2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为241746.94元,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65%计算);二、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6770元;三、被告殷建国、缪昕烨对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13元由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殷建国、缪昕烨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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